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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矿产资源法》离我们有多远?

作者:李慧敏   2008-09-12   来源:中国自动化网   评论:0条    浏览:575

 
    按照时间顺序,国土部于2003年就已经开始进行《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准备工作,并在2005年完成了资料和修改意见收集、部分专题调研和论证工作。
  当时的背景是,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报告建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着手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始组织进行草案修订框架的起草。人大环资委已指定人员专门跟踪《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
  在2005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王凤岐、刘赐贵等66位代表和湖北代表团分别提出3个议案,建议修改《矿产资源法》。
  当时人们都以为,新的《矿产资源法》有望于2006年出台。在2005年6月完成《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初步方案,并递交到国土资源部“两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然而,时至今日,国土部组织专家仍在讨论之中。
  “新的《矿产资源法》的修订草案有可能一次通不过,因为涉及到能源局、财政部、商务部等诸多部门。”环保部的一位官员这样表示。
  尽管很多人认为《矿产资源法》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而且刻不容缓。
  老的《矿产资源法》缺少调整矿权与地权关系的内容。在集体土地范围采矿,土地所有权人和采矿权人利益的保护没有法律规范;该集体也没有优先取得矿业权之权利。
  此外,主法和配套法规在形式上存在互相脱节的现象,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与《矿产资源法》的不配套问题;在内容上则存在着“弱法强配套”现象。
  “三个配套法规的出台,极大地弥补了主法的不足,才使我国现行的矿业法律制度不断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靠拢。”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表示。
  而且,《矿业权市场交易法》目前仍然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矿业管理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变,目前矿业权交易市场正在逐步形成。但是,由于缺乏立法规范,只能参照其他产权交易办法运作,而一般产权交易办法不能正确反映矿业权的特性,“矿产交易的黑色地带就此隐现”。
  而最近新一轮的《矿产资源法》热在2005年时也曾经出现过,“目前出台的时机不好说。”中国矿业联合会的一位官员表示。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贾其海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认为还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目前只是一个初步意见,不能说已经定论。
  目前已经六易其稿,各方利益仍然没有达成一致,而社会已经将近等待了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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